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执恢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执行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建设局办公楼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玉明,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玉明、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黑0691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21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数据、无保险登记信息。2021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张玉明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元。2021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玉明、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泽军
审判员 郑宏伟
审判员 孙 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齐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