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民申6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建设局办公楼二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大磊,黑龙江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再审申请人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二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二建筑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为**出具9万元欠据,约定此款在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部分工程款,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第二建筑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支付给**6万元,该6万元收条是本次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故第二建筑公司尚欠**3万元。同时,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双方约定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再支付剩余款项,因此,第二建筑公司不构成违约。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二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1月16日出具的欠据记载:“欠**在大庆市第五十中学基础设施(公共教学用房)项目中的木工工程尾欠款,(此款按协议可分两次支付)。此款支付期限在2019年6月30日支付一部分;2019年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部分”。同时,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06民终358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案涉整体工程完工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第二建筑公司与大庆市第五十中学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故第二建筑公司与**之间签订的欠据中约定2019年项目竣工验收给付劳务款项已无法实际履行,原审法院据此判令第二建筑公司向**支付9万元并无不当。虽然第二建筑公司在审查期间举示了**于2019年1月17日出具的收条,意在证明其已支付**6万元款项,仅剩3万元未予支付,但**针对该收条又举示了一份***出具的6万元的欠条,意在证明该笔款项**已收到,**起诉的9万元不包括该笔6万元,且第二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一、二审庭审中均出庭陈述,因大庆市第五十中学未给付其工程款,所以其无钱给付**。故第二建筑公司举示的收条不能证明其主张,第二建筑公司的申请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肇源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丹华
审判员 孔祥鹏
审判员 孙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陆峣
书记员陈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