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执143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中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6号。
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庆中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单方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黑0604执1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晓鹏
审判员 宋晓红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