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2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忠,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龙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政路1号。
负责人:马云龙,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龙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伟,黑龙江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钧,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龙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9月25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26元,减半收取3,96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文斌
审判员 袁力民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