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民终3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忠,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德军,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女,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钧,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审被告:大庆光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div>
负责人:马一军,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玲,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德军、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大庆光明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于工程的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质保期等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并未予以查明并认定。关于实际给付的工程款,双方争议的徐爱俊领取的部分也没有查明,孙德军与圣和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中,徐爱俊作为分包项目经理记载在合同中,且孙德军对其与徐爱俊共同签字的工程款部分认可,对徐爱俊单独签字的收据是否应当计算在孙德军的工程款中应予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证实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9)黑060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铁峰
审判员  杨社娟
审判员  赵 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邢智超
书记员王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