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财保93号
山,男,1961年03月0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讷河市。
被讷河市,
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8961568R。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86046739X。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邓振山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振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邓东辉与于桂云以按份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9-5-502室自愿提供担保,担保人张立岩与刘某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澳龙小区E-01-1-301室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庆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依法对担保人邓东辉与于桂云以按份共有的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4-9-5-502室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依法对担保人张立岩与刘银萍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四、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东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