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执恢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廊坊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亚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法定代表人:邓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本院已经通过执行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到期未结工程款,本院多次向第三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均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被执行人在其处无到期债权。本院经约谈申请人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人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凯

审判员 于 洁

审判员 李统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梁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