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中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执恢594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中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经济开发区长义街16号。
法定代表人:刘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天宇,北京岳成(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区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庆中浮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50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事项为:1.给付货款353440元及违约金109172元;2.请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以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受理后,立案号为(2018)黑0604执1424号,该案以终结执行结案。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2021)黑0604执恢594号案件。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如下措施:1.2018年9月3日,本院在首次执行程序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案恢复执行后,对被执行人***名下在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并从中扣划存款共计1550元;2.2021年9月9日,本院拟线下冻结被执行人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尾号为7535的账户,因该账户为休眠状态,未能冻结;3.2021年10月14日,本院调取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大庆市区范围内房屋交易记录,调查结果显示至调取时间点,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交易信息;4.2021年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2022年3月4日,本案执行到位1550元。2022年2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确认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伟
审判员  杨涛
审判员  王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