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3民初762号
原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文,黑龙江郭金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728961568R。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钧,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卧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786046739X。
法定代表人:李晓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忠,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大庆市龙凤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社会信用代码11230603565173339J。
负责人:周超,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玲,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爱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黑060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大庆市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黑06民终3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追加第三人徐爱俊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跃龙
人民陪审员 李喜梅
人民陪审员 李雪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