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虎民初字第094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宏升,江苏正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111号3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委托代理人谢群山(二被告共同委托),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庆旺(二被告共同委托),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文娟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3日、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张宏升、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群山、陈庆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后原告将借款给了被告。2012年5月3日,被告***对上述借款出具了担保书。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归还了200万元,尚余100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00万元及计算至2012年6月26日止的利息损失100296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6.1%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归还借款100万元变更为70万元,其余诉请不变。
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均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确认欠原告70万元未还,但考虑偿还能力,希望分期还款,另外,原告主张按银行贷款利率应为6.1%,且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计算利息过高,应从2012年4月24日起算,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转账给胥江中学,胥江中学将该款支付给苏州二建公司,再由苏州二建支付给被告。被告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7天,或被告收到二建公司300万元工程款当天必须立即归还原告。逾期不归还,被告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连本带息归还原告。2012年4月11日,原告将300万元存入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12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载明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向***借款300万元人民币,***个人担保该300万元还款责任。2012年5月15日,被告归还原告150万元,2012年6月15日,被告又归还50万元。余款100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中,2012年7月6日、7月9日,被告又分别归还原告20万元、10万元,现尚结欠原告70万元。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利息起算日为2012年4月24日,年贷款利率按6.1%计算。对被告诉讼中归还的30万元不主张利息。自2012年6月27日起仅计算70万元借款的利息。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担保书、现金解款单及回单、银行存款交易明细对账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在借贷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护责任。本案中,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被告***向原告担保300万元借款的还款责任,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对该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还款金额,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还结欠本金70万元,利息起算日为2012年4月24日,故至2012年6月26日止的逾期利息应为82558.9元(其中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5月15日止150万元的利息为22060.27元,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6月15日止50万元的利息为17715.07元,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6月26日100万元的利息为42783.56元),自2012年6月27日起,仅计算70万元借款本金的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关于被告辩称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息过高的意见,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该利率,且该利率不违反法律关于利息的规定,被告的辩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
二、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2558.9元,并自2012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7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帐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帐号:5484010400029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6元,减半收取8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53元,由原告负担1721元,被告苏州世东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32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
审判员  顾文娟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