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4336常州绿之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4336号
原告:常州绿之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330964013K,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广化街7、9号。
法定代表人:沈运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智灵,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541362Q,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月城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何平。
原告常州绿之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常州绿之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绿之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绿之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计573元,由原告常州绿之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晓菲
书 记 员 李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