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沃科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7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沃科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东路科技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吴峰。
被执行人: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月城街186号。
法定代表人:何平。
申请执行人江苏沃科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83民初42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咏特双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242.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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