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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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1103执恢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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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光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钟国权。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黎远坚,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
被执行人:韦俏红,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
被执行人:黎炳瑞,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黎远坚、韦俏红、黎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该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1103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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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余伟波
审判员  李兆江
审判员  杨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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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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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黄振光
书记员陀扬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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