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81执恢22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
法定代表人:钟国权,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莫科元。
被执行人:莫科元,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莫科元、**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2018)桂04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尚欠工程款551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7800元。本院以(2019)桂0481执553号之五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5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市××镇××街××花园××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单元××号房××,但案外人提出异议之诉,现暂不宜处置。2021年11月4日本院从(2021)桂0481执583号案分配199225.5元到本案。
2021年12月20日本院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桂DG××**号东风日产牌汽车,得款16953元。经分配后,本案得款14088.6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等执行措施。并把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及结果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213314.1元。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了所有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德孟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胡光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仁波
书 记 员 傅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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