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执异1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现住贺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下列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瑶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光明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黎远宁,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监事,住岑溪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现住贺州市。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钟国权。
被执行人:黎炳瑞,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贺州市八步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黎远宁、***、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黎炳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杨 平
人民陪审员 尹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钟钦廉
书 记 员 钟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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