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市第十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3民初2342号
原告: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1991200173。
法定代表人:钟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信德,广西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胜国,广西乾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梧州市第十中学,住所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塘源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00498737981Q。
法定代表人:冼西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霖,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第十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2021年12月1日,原告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原告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棠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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