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81执异13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钟国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宏志,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锋,**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北环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对本院解除**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的房产的查封,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2021)桂0481执恢2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被本院解除查封的**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市的房产是均由两被执行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后建设的。上述49套房产建成后并未登记到两被执行人之外任何主体名下,现仍为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案涉房屋现并未登记到两被执人之外的任何主体名下,现仍为两被执行人的财产。上述49套房产的买受人与两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银行按揭借款并不产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因此,**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桂0481执恢2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上述49套房产的查封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21)桂0481执恢2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恢复对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市的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2018)桂04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桂0481执553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尚欠工程款551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7800元。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2020年12月29日本院以(2019)桂0481执553号案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市的房产。2020年3月10日,本院以(2019)桂0481执553号之五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5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桂0481执恢229号。经查,**市的房产中涉案49套房(详见附件)已经向广西**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归义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且已经到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备案手续。2021年9月7日,本院作出(2021)桂0481执恢2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本院(2019)桂0481执553号案裁定对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市的房产(详见附件)的查封。异议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认为本院解除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市的房产(详见附件)的查封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21)桂0481执恢2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恢复对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市的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市的房产中涉案的49套房产(详见附件)已经向广西**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归义支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且已经到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备案手续,房屋权利人已不属于**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异议人请求法院撤销(2021)桂0481执恢22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并恢复对被执行人**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市的房产的查封的异议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关德振
书 记 员 韦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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