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81执异136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钟国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宏志,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岑溪市北环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于2021年11月3日对本院拍卖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岑溪市的房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于2012年6月26日与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并已支付了购房款共274000元。之后,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房产交付给其使用,但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于2016年期间装修后并入住至今。其与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定购协议书,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合法占用使用该房屋,因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购房登记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所有权属于***所有。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拍卖,同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2018)桂0481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尚欠工程款551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47800元。本院作出(2019)桂0481执553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5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并作出(2021)桂0481执恢2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岑溪市的房屋。异议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异议人***认为本院拍卖的该房屋属异议人***的财产。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拍卖,同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据此规定,房屋权利人仍属于岑溪市铭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异议人***主张该房屋为其所有,理据不充分,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蒋尚志
审 判 员 梁志鹏
审 判 员 李瑞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关德振
书 记 员 韦泳妮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