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光明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钟国权。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广西贺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广西贺州市。
被执行人:***,男,194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智凌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贺州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该案可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103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李兆江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曾庆创
书 记 员 陀扬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