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广东建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粤09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广东建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21)粤0902民初566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建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茂名市元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和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三条约定“根据需方所报砼供货计划,供方应按时、按要求将砼运送到交货地点。”,据此说明购销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在电白区华南商贸城施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被告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为广西钦州,被告广东建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茂名市电白区,合同履行地亦在电白区。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混淆了购销合同和借贷合同的法律性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合同性质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供方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需方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8月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茂名华南商贸城C、D区),该合同第十一条第4项约定:“……如协商不成,需要向法院起诉的,可向供方或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未违反法律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审原告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持《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按约定管辖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款项,供方茂名元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因此,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广东建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文坚 审 判 员 黄鸿恩 审 判 员 李 杰
法官助理 梁 哲 书 记 员 谭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