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9民辖终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万国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201204798B。
法定代表人:钟景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审被告:康亚帝,男,195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审被告:广东建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名大道东段华南商贸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56462985E。
法定代表人:潘俊卿。
上诉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亚帝、广东建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1)粤0904民初65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本案虽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被上诉人并不是该工程的承包人,《茂名华南商贸城C、D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上诉人和康亚帝施工队的梁志铭签订,该合同只是康亚帝和***之间的协议,而非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故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笫三十五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法院管辖。由于《茂名华南商贸城C、D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第九条约定了“如若发生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双方同意由茂名市相关劳动仲裁部门或茂南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诉讼”,故本案应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的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21)粤0904民初658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被告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由另两名原审被告对上述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案涉工程茂名华南商贸城C、D区的工程地点位于茂名市茂名大道高新区段东侧,属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故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杰
审 判 员  封桢莉
审 判 员  杨春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宏升
书 记 员  王晓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