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执967号之一
被执行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万国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201204798B。
法定代表人钟景洲。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科诚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9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5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将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22)粤0309执967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胡克辉
执行员  朱晔辉
执行员  何 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