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市**木业有限公司、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2258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木业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村雷冻岭至步罗美岭街**长志木业有限公司场地内木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MUEJ33W。
被执行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住广西钦州,住广西钦州市万国大厦**用代码91450703201204798B。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0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446685.21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146,685.2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富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