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1013号
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1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于2021年12月23日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996796.99元的冻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民初31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解除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