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

易支全、***、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7民终26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易支全,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万国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吴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家伟,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6年1月20日出生,壮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居民,住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幸福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幸福公司)、何荣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7)桂0703民初2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易支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幸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家伟,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支全于2018年4月23日,以现因本方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支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易支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