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323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

法定代表人:陆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覃嘉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韦显鹏,***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被执行人: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柳北区。

法定代表人:余学江,董事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武人社监罚字[201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予行政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缴交罚款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交罚款20000元。2019年4月2日,本院作出(2019)桂1323行审24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武人社监罚字[2018]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本案与(2019)桂1323执242号案件并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和工商登记信息进行查控,冻结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石碑坪分理处20**2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桂中支行20×××27、中国银行柳州市城站路支行61×××99账户内存款。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石碑坪分理处20**2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桂中支行20×××27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尚未达到在先冻结的冻结额度。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柳州市城站路支行61×××99账户系该公司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2019年4月29日,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依法予以解除冻结。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控到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调查结果,以及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调查结果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锦刚

审判员  廖庆丰

审判员  雷德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助理法官陶玉腾

书记员  吴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