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323执98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余学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

法定代表人:李仲兴,该公司董事长。

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长虹公司)与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耀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耀珑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桂1323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6月16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桂13民终590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耀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给付义务,长虹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耀珑公司支付其工程款72.415501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全部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耀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耀珑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一、坐落于xx的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第××号、第××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桂(2016)武宣县不动产权第xx号-xx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59宗不动产登记在耀珑名下。上述不动产有抵押权、查封登记。其中,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第××号、第××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桂(2016)武宣县不动产权第xx号-xx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38宗不动产抵押权人为广西柳江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查封。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武房权证武字第××号-××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项下的21宗不动产抵押权人为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9年6月14日、2020年4月2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两次查封。二、耀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20×××07、20×××04的存款余额分别为150064.26元、192058.52元。20×××07账户已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冻结在先,冻结金额远超该账户的存款余额。三、桂G×××××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登记在耀珑公司名下,该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1月29日。四、耀珑公司承认该公司有四台运输提升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冻结上述59宗不动产和耀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20×××07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元),冻结耀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20×××04账户内的存款(冻结额度800000元),扣划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192205.67元。经征询长虹公司,该公司认为,耀珑公司名下的桂G×××××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车龄较长,车况残旧,价值不大,耀珑公司的四台运输提升机已为淘汰产品,且长时间丢弃,已无法使用,主张不再查封、扣押,本院从其意愿。上述59宗不动产和耀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20×××07的银行账户存在在先查封、冻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由在先查封、冻结的法院处置。本院经依法调查,除存在在先查封、冻结的财产以及本院扣划的192205.67元存款和长虹公司主张不再采取执行措施的桂G×××××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四台运输提升机外,未发现耀珑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罗海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陶玉腾

书 记 员 吴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