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323执1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学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见霞,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黄景高,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
法定代表人:李仲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长虹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耀珑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323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耀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长虹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责令耀珑公司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其工程款1755013.75元,并按判决确定的计息办法支付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耀珑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耀珑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保险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一、位于武宣县宗不动产登记在耀珑公司名下。87宗不动产,除桂(2018)武宣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项下的宗地使用权外,其余86宗不动产存在在先查封登记。本院作出(2021)桂1323执1209号执行裁定,对上述87宗不动产进行了查封或轮候查封【不动产的座落、证号详见该执行裁定书附件】。二、耀珑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宣县支行账号尾数为9807的账户内有存款150636.63元,该帐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在先,账户可用余额为0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耀珑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轮候查封的财产,由首封法院处置。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锦刚
审 判 员 廖庆丰
审 判 员 陶玉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毅章
书 记 员 吴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