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鱼峰区聚鑫建筑材料租赁站诉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05民初4608号

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聚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广西柳州市柳石路171号宝莲新都27栋1-13。

经营者覃祖勇,男,1975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象州县。

委托代理人刘海峰,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庆祖,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611号柳州长虹机器制造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8459X4。

法定代表人余学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国强,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侗族,住所地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聚鑫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2020年6月1日,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聚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聚鑫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4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聚鑫建筑材料租赁站灵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柳州市鱼峰区聚鑫建筑材料租赁站案件受理费5246元。

审 判 长 程 刚

人民陪审员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谭灵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韦杨杨

书 记 员 吴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