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222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柳城县工业园区沙埔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6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城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2民初176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柳州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柳州嘉新混凝土有限公司案款922858.4元,承担执行费11628.58元。本院已执行516073.0元,尚有406785.4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0222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锋
审判长*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