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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15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中民终字第02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屈指,泗洪县四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宇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洲东路南侧(学府文苑)24幢121、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拓荒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宇博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洪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庄云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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