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1206号
原告: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高、***。
被告: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众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需交纳案件受理费2465元。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原告于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述费用,但原告在上述期限内并未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