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县周集乡人民政府与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2678号
原告:沭阳县周集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20143150540,住所地沭阳县周集乡周集街。
法定代表人:*朝阳,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波,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4282912H,住所地沭阳县陇集镇扶贫产业园内1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沭阳县周集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沭阳县周集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周集乡人民政府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沭阳县周集乡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18元,由原告沭阳县周集乡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