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13029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扶贫产业园内**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徐州市云龙区人,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沭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台州北路交通大楼**div>
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26元,减半收取计651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