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30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扶贫产业园内1号厂房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1302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彬 审判员 张 熠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