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名豪置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异123号
异议人(案外人):江苏名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673939215C,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开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朗,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9398832J,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18#、19#、20#、21#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前秀。
本院在执行***与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苏名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与苏杭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苏130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苏杭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劳务款158040元。
因苏杭公司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1302执2706号。2021年6月4日作出(2021)苏1302执2706号之二执行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苏杭公司在名豪公司处的工程保证金162067元,期限为三年;二、名豪公司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在162067元人民币限额内不得向被执行人苏杭公司清偿。并于2021年6月7日向名豪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名豪公司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名豪公司提出异议称,其开发的名豪太阳城三期建安工程由苏杭公司承建,该工程结算总价为14080万元。随后,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7月2日,异议人已累计支付14713万元。对账后发现已超付工程结算总价,工程质保金无法扣留,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超出结算总价部分,收回被执行人1180万元以房抵款的十二套商铺,用于冲抵超付工程款及质保金的扣留,剩余部分后续支付。在退房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偿还欠付案外人的386万元借款,异议人代被执行人偿还了386万元才完成了退房手续。后因贵院的(2018)苏1302民初5266号案件,冻结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异议人被迫再次代付320万,截止2018年12月底,异议人实际支付工程款14239万元(14713-1180+386+320=14239万元)。被执行人的工程款已经超额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已经为负数,被执行人在我公司已经没有到期债权,无法协助贵院执行。请求:撤销(2021)苏1302执27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履行通知指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本案中,名豪公司在收到履行债务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以其已超额向苏杭公司支付工程款,苏杭公司对其不再享有到期债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至于名豪公司与苏杭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已经清偿,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申请执行人可通过代位诉讼途径依法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1)苏1302执27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莫 恒
审 判 员  邹志敏
审 判 员  孙成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萌
书 记 员  盛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