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前秀,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审判员胡继忠
审判员 张   二   如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束   昊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