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27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0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699398832J,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21#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前秀。
本院作出的(2021)苏130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及诉讼费暂计人民币159770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297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宿法智达平台向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苏N×××××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时间2021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在案外人江苏名豪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经核实无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搬离注册地,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2067.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 判 长 徐 明
审 判 员 沈金龙
审 判 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尚金光
书 记 员 赵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