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案 号
(2021)苏1323执恢875号
案 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三庄乡。
被执行人:宿迁市苏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
法定代表人:李前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
案件执行情况及通知内容
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0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义务。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