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2013号
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1栋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赵满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泉,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活关音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王斌。
被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南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新。
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路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力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登祝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范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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