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2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活观音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7404249U。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李白大道南一段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2143301529。
法定代表人:马学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华,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35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达成需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350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