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坚美刚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2执1991号
申请人: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农科区活观音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市坚美刚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丽春镇蒲阳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坚美刚模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42723元,已执行0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胥道全
审判员*平
人民陪审员杨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涂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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