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3019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