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4民初202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日,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123号15层1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64252904。
法定代表人:王伟,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45,000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息6%给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25日,原告挂靠被告公司并以被告的名义建修安居区磨溪镇文里村村道公路项目,2018年3月28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2021年3月17日经审计金额为801,579.35元,该工程款由政府财政直接拨付到被告公司帐户上,但被告公司收到工程款后却截留145,000元未支付给原告。故原告提出前述请求。
被告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结合原告***要求被告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请,双方的争议不涉及遂宁市安居区磨溪镇文里村村道公路发包方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工程价款的结算、支付,系原、被告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因建设工程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挂靠经营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告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青羊区,依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洪彬
审 判 员  廖家强
人民陪审员  蒋开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唐一心
书 记 员  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