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内江市凯歌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民终4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刚,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江市凯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温兴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盛全,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上诉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江市凯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新证据,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11民初5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伟彬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2.4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余发会
审 判 员 何中明
审 判 员 夏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源
书 记 员 周 佳
书 记 员 彭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