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3民初986号
申请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负责人毕志洪。
被申请人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
负责人**全。
原告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一案,申请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在白银市平川区教育局的工程款82万元、或者二被申请人在会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82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甘D37545、甘D3750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二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项目部在白银市平川区教育局的工程款82万元或者在会宁县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82万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甘D37545、甘D3750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二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4620元,由申请人甘肃华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党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