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403民初854号
原告:党某。
被告:师某。
被告: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党某与被告师某、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党某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师某、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党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党某撤回对师某、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元,减半收取861元,由党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