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恒固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民终27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河畔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宋旺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化金辉,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娟,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恒固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和平镇薇乐大道**。
法定代表人:苏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岩天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鹏飞,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恒固节能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0)甘0123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新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