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183号
原告: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河畔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宋旺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来,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向西200米2楼。
法定代表人:符秀园,该公司经理。
原告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代理费50000元,违约金1500元(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标的3%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5日,原被告就“建筑装饰装修二级和保温防水防腐二级资质”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日签订《资质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关款项,但是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甘肃达信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万新北路向西200米2楼,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4元,退还原告会宁县望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俊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辛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