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3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泽县沙河绿岛建筑公司综合办公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6956284422。
法定代表人:张雷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延伟,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执行人:王柯,男,汉族,1993年5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东桥镇界头村界上11号,身份证号码360313199305244016。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银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款182208元、执行费2633元,强制执行到位863.05元,下剩案件款181344.95元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柯现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柯在保险、工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银行存有存款863.05元,现本院已依法扣划,并由申请人领出。本案案件款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且予以公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玉萍
审判员 刘 娟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新祥